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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黨員干部能不能做“有償中介”?
瀏覽:355 時間:2023-12-06 來源:本站

黨員干部不能做有償中介

案例

 近年來,各級紀委查處通報的一些典型案例,有不少涉及“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這一違紀行為。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裁沈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其中就有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張家界市慈利縣燕子洞糧庫和軍供站原聯合黨支部書記、燕子洞糧庫主任符立鵬違規入股相關糧食企業、違規從事涉糧有償中介活動、違規在涉糧企業兼職取酬,獲取巨額利益;武漢市委原常委、武漢開發區工委原書記、漢南區委原書記胡洪春非法從事蟲草銷售等有償中介活動;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港澳臺僑和外事委員會原副主任劉侃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收取中介費等。這些案例均指向了黨員領導干部從事有償中介的違規行為,連帶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均受到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十四條列出6項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其中第(四)項就是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對于這些行為,該《條例》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理解《條例》中的這項規定需要把握兩個關鍵詞,一個是“違反有關規定”,一個是“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所謂“違反有關規定”,指的是違反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就“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作出6條行為規定,其中第5條就是禁止“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和要求是,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所謂“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一種經濟活動。在這種有償中介活動中,構成違紀行為的主體是黨員干部,其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進行了中介活動,二是收取了錢財。如果行為人進行了中介活動,但未收取錢財,不構成違紀行為。顯然,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實質是一種經紀人的行為。經紀,意思是做生意。經紀人,按照2004年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的《經紀人管理辦法》規定:“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黨員干部是在黨和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科學、文化等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中擔任一定公職的人員,第一身份是共產黨員,第一職責是為黨工作、為人民服務,就要出以公心,不得公權私用;“服務”就是奉民所求,盡責而為。角色的定位及其職責要求,都不允許黨員干部以“經紀人”的形象出現在經濟活動中,把公共權力演變成個人謀利的工具。如果黨員干部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就是把自己置于“經紀人”的角色中,也就從根本上改變了黨員干部作為人民公仆的身份和職責,改變了權力的公共屬性,為權力進入市場競爭打開了方便之門,也為權錢交易的腐敗滋生提供了溫床。值得注意的是,違規參與有償中介活動不是斡旋受賄,雖然二者在形式上都有居間牽線、獲利行為,但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方面還是不同的。根據《刑法》第388條規定,斡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對于何謂“謀取不正當利益”,2012年“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有償中介活動更多是基于信息不對稱而為雙方牽線搭橋。黨員干部能夠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社會信息與人脈資源,盡己所能為市場主體提供一些信息服務,做一些出謀劃策、穿針引線的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助一臂之力,本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但如果把這一優勢用于從事違規營利活動,從中收取“中介費”“感謝費”,就讓服務的性質發生了變化。黨員干部因職位和工作關系,社會接觸面廣,掌握的信息豐富,如果放任黨員干部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僅破壞了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還極易使黨員干部在居間牟利中膨脹個人私欲,在人情請托和利益誘惑面前失去警惕,誘發行賄受賄,掉入權錢交易的泥潭,由違紀走向違法犯罪。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沈東、符立鵬、胡洪春、劉侃都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違紀行為,也是由于違紀行為的一次次發生而得不到制止,變得更加膽大妄為,最終走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財物的受賄犯罪道路。可見,違規參與有償中介活動雖然不是受賄,但是,如果不加以黨紀的嚴格約束與堅決懲處,從違規參與有償中介活動到受賄犯罪,其實也不過是一步之遙。這也是黨中央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的道理所在。

 黨員干部是一個特殊群體,其特殊性既體現在必須始終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維護和發展人民利益為思想和行動的出發點,又體現在因其手握重權而極易成為圍獵對象。實踐反復表明,失去監督的權力是禍害,失去控制的私欲是災難。多年來,黨中央針對黨員廉潔自律問題,發布了一系列制度、規定和紀律要求,反復申明不準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就是為保護黨員干部而劃出的權力使用邊界線,就是以黨內法規形式告誡和警醒黨員干部謹慎用權,守好為官之道。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多次講到,“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這是為官的準則,也是從政的“戒尺”。無論何時何地,黨員干部身為人民公仆,理應以追求和實現人民利益為最高價值追求,在工作與生活中處理好人情與原則、私利與公權的關系,不越雷池,不踩紅線,永懷公仆之心,謹奉公仆之職。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持對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違紀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針對案件暴露的問題和漏洞,通過查糾整改、建章立制、警示教育等一系列組合拳,推動實現源頭治理、常治長效,督促和規范黨員干部認真履行好人民公仆的職責。